“持有不滿5年禁止轉讓”“允許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”“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制度”……6月15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正式施行。《條例》以遏制“圈而不探”、強化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為核心,通過制度創新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,為礦產資源合理開發、國家資源安全保障筑牢法治根基。
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礦業權取得、轉讓、續期等實操問題,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副司長胡斌華介紹,《條例》明確,對緊缺程度高、資源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戰略性礦產,或者對勘查開采技術、生態環境保護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區塊優先以招標方式出讓,避免“唯價高者得”。同時,細化協議出讓情形,允許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,助力增儲上產。
針對轉讓與續期,明確協議出讓不滿5年等禁止轉讓情形。同時,續期須在屆滿前6個月至3個月內申請,并實行探礦權續期核減面積制度,遏制“圈而不探”。鼓勵礦業權人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。
為保障國家資源安全,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司長黃學雄指出,《條例》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。包括健全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產供儲銷全鏈條統籌和銜接體系,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制度,對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采取保護性開采措施,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,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備,建立健全供應安全預警監測工作體系。建立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估指標體系,引導礦山科學規范開采、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效率。
值得一提的是,此次《條例》明確,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可依法開展相關活動。業內人士表示,《條例》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進入“嚴監管、重實效”的新階段。通過制度剛性約束,將有效遏制資源浪費與無序競爭,推動行業向綠色化、集約化、智能化轉型。未來,隨著配套細則落地,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有望實現“勘查有進度、開發有效率、儲備有底氣”的良性格局。
責任編輯: 張磊